司法审判既要定分更要止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这些重要论述指明了司法的职责使命和功能定位,特别是深刻揭示了司法“定分止争”“终局性”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司法具有在办案中落实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要公共机制之一,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人民法院的政绩观是什么?是“公正与效率”,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宏观的使命要求落实到微观的实际效果上,就是“定分止争”这四个字。司法审判既要“定分”,更要“止争”,两者缺一不可。有“定分”没“止争”,只是“结案了事”,没有实现司法的终局性;有“止争”没“定分”,只是“摆平了事”,没有实现司法的公正性;既没“定分”又没“止争”,只是“糊涂了事”,背离了司法的本质性;只有既“定分”又“止争”,才是“案结事了”,实现了司法的终局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管子》云:“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慎子》云:“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因此,“定分”一般就能“止争”。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权利义务日益抽象化,立法规定日益巨量化,使得司法“定分”不易,“止争”尤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浙江调研时强调人民法院要做到公正司法定分止争,人民法院仅仅“定分”还远远不够,重在“止争”。通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认可、接受裁判,实现止息纷争。这是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新的更重责任,也是每一起案件都应当孜孜以求的目标。要围绕“止争”的要求,把审判理念从重“结案”转到同时更重“解纷”,持续提升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能力。司法审判要实现“定分止争”,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绩观、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的改革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如我在诉”等意识,不断提升司法审判“裁断是非曲直”“明确权利责任”“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能力。
目前依靠单个案号生成的审判管理和考评体系,针对的是单个案件的程序及其质效。这种“一案多号”式管理,使得一个纠纷被人为分割成相对孤立的案件,容易出现信息闭塞、统计误差、判决冲突、程序空转等问题,背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遑论司法公信力。对当事人而言,一个纠纷不管多少个案件,从递交诉状到执行到位(权利实现)才算“案结事了”。因此,要用当事人“一件事”的眼光重构法院“一件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司法领域当事人“一件事”改革,通过流程优化、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努力打造全面提质增效的诉讼流程体系、权威规范的审判权运行体系、综合集成的“程序空转”治理体系、普惠精准的司法服务体系、全程智能的数字法院体系、实战实效的执行工作体系,力求用最少的程序、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解决人民群众的每一个纠纷,确保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为群众减负,让正义提速,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更加注重个案公正。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作为审判工作的“体检表”,为各级法院院庭长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利于抓好审判管理的重点环节,改进薄弱环节。同时也要看到,一些法院由于政绩观偏差,在实际的审判管理中存在“看指标数据多、看审判质效少”“看指标达标率多、看指标类型少”“看单个指标多、看关联指标少”“看指标数据多、看指标内涵少”问题,导致工作脱实向虚、变形走样,出现“层层加码”“盲目追高”“数据注水”等“反管理”现象,甚至采取“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立案拖延”“随意并案”“案号虚立”等方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作风,败坏了司法形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审判管理的核心是依法公正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管理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审判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审判业务管理、案件质量管理上来,更加注重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上来,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来。
要更加注重“案结事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张军院长指出:“人民群众到法院来不是走程序的,是希望通过公正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定名分、止息纷争。”如果法官对当事人的诉求只是消极观望或简单应付,任其“走弯路、走错路、走死路”,将本可合并审理的多个案件、本应追加的诉讼第三人等,不予提示、任其处分,则会导致当事人经历更多程序环节和更长程序耗时。如何善用法律,惩恶扬善有力度,司法关怀有温度,不使当事人的正义期待落空,是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重大责任。
我国早在唐代就有“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之说,要求县官作出的判决“过得了官场,过得了乡场”。中国人说的这个“情”字,不仅仅是“人情”的意思(与“天理”“国法”相对),还有“实情”或者“情实”的意思,也就是讼争案件中那个“特定情境中的真实”。案件事实不是抽象的,更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存在于特定时空之中、特定情境之中的,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的交接交往交互”,是有关系维度、利益纠葛、感情渗透的。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认事用法,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就是要穷尽调查手段和合理心证,最大限度去追求、去发现那个“特定情境中的真实”即“实情”或“情实”。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重视法条、逻辑、人情事理和社会常识。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判决说理的“止争”作用,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重要指示精神。判决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服务社会,使法律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也就是“定分”);二是约束法官——对其逻辑和品格的双重约束,帮助法官确认所作出的判决是遵守法律的,在其能力范围内是最公平和最公正的,使判决结论获得正当化(也就是“止争”)。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讲到:“办案之法,不唯入罪宜慎,即出罪亦甚不易,如其人应抵,而故为出之,即死者含冤。向尝闻乡会试场坐号之内,往往鬼物凭焉,余每欲出入罪,必反复案情,设令死者于坐号相质,有词以对,始下笔办详,否则不敢草草动笔。”目前,有的判决书格式固定、表述简洁,让人很难了解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思维过程和考量因素。这些判决书只实现了判决的“定分”目的,而忽视了“止争”目的。判决除结论正确外,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令人信服的。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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