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十、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作者:佚名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浩和传媒,秉持着推动法治文化传播、助力法律行业发展的使命,精心运营着中国法律论坛网。
中国法律论坛网是一座连接法律与公众、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桥梁。在普法宣传领域,网站致力于让法律知识走进千家万户。通过生动有趣的方式,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内容,无论是日常的生活纠纷,还是复杂的法律问题,公众都能在这里找到答案,提升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在案例讲解板块,网站精选大量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到法律适用,进行深度剖析。以案例为切入点,让公众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对于律所和律师,网站提供了全方位的品牌宣传服务。我们深知品牌建设对于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凭借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为律所和律师量身定制品牌宣传方案,提升其在行业内和社会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文案策划方面,我们能够根据不同的法律业务和宣传需求,创作富有感染力和专业性的文案,精准传达法律理念和服务优势。短视频媒体录制服务更是紧跟时代潮流,利用短视频的形式,将法律知识和律所风采以更直观、更具吸引力的方式呈现给大众,扩大传播范围。
浩和传媒运营的中国法律论坛网,正以专业、创新、多元的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2025-01-24 -
2024-09-14
-
2024-09-14
-
网上资料繁多,分类不明确,没有专属的党建资料下载,中国法律论坛网推出资料下载频道,汇集了报告、讲话、年鉴等多重资料下载学习!
2020-09-12 -
还在为找寻党建书籍发愁吗?中国法律论坛网为您准备了精品的党建书目,细致分类点击即可去到各大平台购买,方便了您学习和检索时间!
2020-09-12 -
中国法律论坛网在经过不断的细化完善后,2.0版本成功上线,该版本中包含了热门的政策文件,党章、党建图库及党建精彩视频和党建资料下载!
2020-09-12
今日热点
-
SQL Error: SELECT * FROM ***_ecms_video WHERE id = (select id from ***_ecms_video order by rand() desc limit 1),5
推荐阅读
-
SQL Error: SELECT * FROM ***_ecms_news WHERE id IN (select id from ***_ecms_news where titlepic<>'' order by rand() desc limit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