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桃城区检察院:破解“首封与优先权冲突”——精准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保障金融领域合法权益
手握白纸黑字的优先受偿权,却面临首封长期不处置的情况,让漫长的追债路陷入困局。申请执行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日前,负责承办此案的桃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从一沓沓案件材料里,厘清了商请移送执行函的关键点,通过推动首封法院依法移送处置权,打通了金融债权执行的“程序堵点”,推动了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协作,实质化解了执行权冲突。
申请监督
某银行安阳分行(以下简称安阳分行)与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殷都区法院)审理,于2023年9月23日判决甲公司偿还安阳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余万元,安阳分行对甲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判决生效后,安阳分行向殷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衡水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桃城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15日查封保全了甲公司名下证号为XX-1号的不动产。后经一二审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向桃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桃城区法院查封了甲公司名下证号XX-2号的不动产,为首封。桃城区法院于2023年8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桃城区法院查封的案涉甲公司的不动产,殷都区法院以安阳分行均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分别于2023年12月7日、2024年5月10日两次向桃城区法院发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桃城区法院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亦未在期间内移送处置权,执行陷入困局。安阳分行于2025年4月1日向桃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开展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法院调阅乙公司申请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听取该公司意见,迅速展开审查调查和分析研判,发现案涉查封财产均系桃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均为首封,但桃城区法院自首次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就案涉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二是通过核实安阳分行提交的案件相关材料,以及抵押登记材料,发现安阳分行对案涉查封财产设立了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系轮候查封。殷都区法院曾两次向桃城区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桃城区法院未回复。三是向桃城区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桃城区法院回复称,执行期间于2023年6月15日前往甲公司,与安阳分行法定代表人及甲公司代理人进行了面谈,以房地产企业收购案涉不动产为契机,最大限度偿还当事人的欠款,当时协商约谈情况相比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可多偿还约200万元,但协商未果,时至今日造成执行困局。
厘清问题
经过全面深入的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要突破这起执行监督案件,首先要厘清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其一,本案能否商请移送?检察官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完全符合这些条件,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
其二,桃城区法院是否应当移送执行处置权。检察官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精准监督
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安阳法院向桃城区法院移送商请处置权移送函具有合理性。一是商请移送的债权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具有优先受偿权。二是首封法院桃城区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殷都区法院涉及的都是金钱债权。三是该债权已经在桃城区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桃城区法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据此,2025年4月22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因本案涉及金融领域、民营企业多方的权益,建议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积极稳妥处理该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2025年4月28日法院书面回复桃城区检察院: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将处置权依法移交殷都区法院。
本案是我院首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检察机关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与“加强对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有机结合,积极向法院传达该专项监督精神,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与法院一起做好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激活执行权流转机制、深化趋利性司法整治,在金融债权执行领域实现了双重突破。(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本文来源:央广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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