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 守护企业合法权益——最高法第二批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释放司法护航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第二批5个案例,重点体现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增强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实效,以确保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在某中药材行诉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中,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湘潭市监局)依法决定扣押违规药品,但扣押时间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理据充分,而在对涉案药品的后续处置、某中药材行行为的性质尚无定论的情形下,不判决行政机关返还药品、而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从后续情况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意向,湘潭市监局销毁了部分已发霉药品,某中药材行加强了自身整改,当地政府也允许其参与当地大型中药材产业园的建设和经营,纠纷处理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行政庭负责人告诉记者。
行政强制措施相较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且具有即时性,因此,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
某塑料制品厂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来料加工、销售。2022年8月10日,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消防中心)在消防检查时发现,某塑料制品厂存在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遂下达《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同日,镇消防中心工作人员还在某塑料制品厂电表盒外部粘贴了封条。其后该厂被迫停电、生产经营中断。该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镇消防中心停止查封行为。
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认定,镇消防中心系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责令停业整改及实施查封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故确认其作出的通知书及查封行为无效。且即便镇政府自身,也缺乏消防管理领域针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权乃至责令关闭、停业整改的处罚权。
对于本案的典型意义,行政庭负责人表示:“判决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为其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政务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8年6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向某传媒有限公司颁发许可证,同意其设置楼顶广告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
2020年5月,当地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文要求拆除清江浦区楼顶商业广告牌。2020年5月15日,区综合执法局对某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公告,决定撤回前述广告许可证。某传媒有限公司以其针对上述公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区综合执法局申请暂缓拆除广告牌。2020年6月10日,区综合执法局将某传媒有限公司设置的楼顶广告牌强制拆除。2021年3月24日,另案生效判决撤销了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前述公告中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内容。某传媒有限公司对前述强拆行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行政庭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撤回许可,但未依法给予企业补偿,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拆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损失,切实保护了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乎企业发展信心。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设施案即释放了鲜明信号,无视信赖利益的保护直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该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经定西市相关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后修建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已取得特许经营权,建成后运营多年,相关部门并未对是否批准及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提出异议。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以其未经审批且不符合规范和标准,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局进而在没有依法补偿,未履行催告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设施。
“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除非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一般不得擅自改变授益性行政行为;如果确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也应当依法弥补受益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行政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针对区住建局在未依法补偿、未履行催告、未作出决定情形下实施的强拆行为,明确指出问题、判决确认违法,不仅维护了某文化传播公司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筹政策制定与执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该公司在公司网站宣传页面自称是一家“专业从事润滑油脂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接到有关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举报后,经核查相关事实,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并经东营市河口区科技局确认,认定该公司并非高新技术企业。其后,该公司认识到错误后及时删除了网站上的不实内容。区市监局于2023年6月以该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鉴于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可予以减轻处罚为由,决定罚款2万元。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区市监局经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向区市监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教育、督促等方式对该公司加强指导,助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
“对中小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尤其要遵循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本案中,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从被人举报虚假宣传之日至区市监局处罚之时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且该企业官网浏览人数极少,同时考虑到在企业尚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处罚决定会对企业后续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行政庭负责人表示,区市监局接受了司法建议,促成本案依法妥善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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