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参考案例解读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能随便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调研处四级调研员 覃子轩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一级法官 胡敏
实践中,一些网络平台对自行收集的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二次加工”(收集、存储信息可视为“一次加工”,“二次加工”指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是否仍属于合理使用,存在一定争议。对此,不应一概而论,宜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麦某波诉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369-003)》明确了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边界,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个人信息主体据此主张个人信息处理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合理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是对上述规定的细化,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作为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之一。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是,基于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社会属性,故允许在一定限度内共享利用,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信息交流。但是,即便个人信息已经公开,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并没有因此丧失,而对于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性质判断的落脚点,在于界定该处理活动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实践中,对于“合理范围”的界定尚无明确标准,亦存在一定认识分歧,有特定目的标准说、场景标准说、实践标准说、公开用途标准说等多种判断方法。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合理范围”的界定,应当综合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等因素加以考量。
其一,从处理目的看,处理活动应当具有正当性。若个人信息处理者以非法商业营销、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为主要目的,则其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缺乏正当性基础,存在超出合理范围的可能。本案中,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声明文件可知,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法某公司)为实现自身的商业目的,在案涉平台上展示的合作信息涉嫌虚假宣传。因此,北京法某公司使用麦某波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即不具有正当性。
其二,从处理方式看,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应超出必要限度。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介入程度和可能构成侵权的风险等级也不同。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简单处理,如制作信息索引,对公开内容进行一般性展示等,并无不可。对个人信息进行深度分析,生成用户画像,则需审慎评估其必要限度。若分析加工结果失实或带有偏见,极易对个人造成误解或歧视,则可能导致处理行为超出合理范围。本案中,案涉平台爬取已公开信息,通过算法规则统计麦某波既往判决胜诉率等指标,生成了用户画像,但案涉平台分析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未客观反映麦某波的律师执业能力。因此,北京法某公司对麦某波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使用显然超出了必要限度。
其三,从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看,处理活动不应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评判标准不仅包括财产性权益,也包括人格尊严、声誉评价、获得公平交易机会等非财产性权益。本案中,北京法某公司在案涉平台展示其与麦某波有合作关系,但实际双方并未合作,案涉平台展示内容会误导潜在客户引流到案涉平台,从而截取麦某波与潜在客户的商业合作机会,对麦某波个人权益造成明显影响。因此,足以认为北京法某公司对麦某波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使用超出了合理范围。
二、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二次加工”构成侵权的认定
“二次加工”是指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整合、改编并生成衍生数据的行为。在多数商业活动中,简单的转载个人信息并不会产生经济价值,网络平台通常会从各个渠道收集信息后,再进行大数据处理,形成有一定价值的新的数据内容。一般情况下,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二次加工”并不违法,信息处理者还可以享有对新的数据产品的使用、经营性权益。但是,当“二次加工”行为缺乏准确性、客观性,并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则仍会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司法实践中,判断“二次加工”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则需要妥当认定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
本案中,案涉平台通过算法规则统计麦某波既往判决胜诉率等指标,展示其“收费标准”“执业年限”“胜诉率”“执业证照片”等信息,可为有律师服务需求的用户提供数据支持与参考,帮助挑选适合的律师。上述行为即使用麦某波的个人信息生成了用户画像:首先,案涉平台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从公开渠道收集了涉及麦某波执业信息的原始数据。其次,运用特定算法或规则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计算、整合,生成了“执业年限”“胜诉率”等衍生数据。再次,结合平台自身设定的“收费标准”“合作次数”“平台认证”等标签,生成了麦某波的用户画像,并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小程序上进行公开展示。最后,通过标注“请勿私下合作”等方式将其商业模式嵌入信息展示中。这一系列加工信息的行为使得原本相对分散、客观的已公开个人信息,经过平台筛选、加工、评价,转变成了带有强烈商业导向的数据产品。
根据前述分析,案涉平台对麦某波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故仍需要取得麦某波个人同意。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有关告知义务的规定,即使处理的是已公开个人信息,也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然而,案涉平台为麦某波设定“收费标准”、显示麦某波“执业年限”“胜诉率”等信息,均未告知麦某波。因此,案涉平台超出合理范围收集、使用、加工并展示麦某波已公开个人信息,未告知麦某波本人,未获得其个人同意,且生成、展示的用户画像不真实、不准确,北京法某公司的处理行为构成对麦某波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有必要强调的是,如何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与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是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重要考量。《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这为人民法院准确理解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其中,对于利用算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二次加工”行为,必须准确把握“合理范围”的界定,审慎作出认定,既要支持正当的数据信息处理活动,又要依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为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扫码观看法官解读视频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浩和传媒,秉持着推动法治文化传播、助力法律行业发展的使命,精心运营着中国法律论坛网。
中国法律论坛网是一座连接法律与公众、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桥梁。在普法宣传领域,网站致力于让法律知识走进千家万户。通过生动有趣的方式,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内容,无论是日常的生活纠纷,还是复杂的法律问题,公众都能在这里找到答案,提升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在案例讲解板块,网站精选大量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到法律适用,进行深度剖析。以案例为切入点,让公众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对于律所和律师,网站提供了全方位的品牌宣传服务。我们深知品牌建设对于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凭借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为律所和律师量身定制品牌宣传方案,提升其在行业内和社会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文案策划方面,我们能够根据不同的法律业务和宣传需求,创作富有感染力和专业性的文案,精准传达法律理念和服务优势。短视频媒体录制服务更是紧跟时代潮流,利用短视频的形式,将法律知识和律所风采以更直观、更具吸引力的方式呈现给大众,扩大传播范围。
浩和传媒运营的中国法律论坛网,正以专业、创新、多元的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2025-01-24 -
2024-09-14
-
2024-09-14
-
网上资料繁多,分类不明确,没有专属的党建资料下载,中国法律论坛网推出资料下载频道,汇集了报告、讲话、年鉴等多重资料下载学习!
2020-09-12 -
还在为找寻党建书籍发愁吗?中国法律论坛网为您准备了精品的党建书目,细致分类点击即可去到各大平台购买,方便了您学习和检索时间!
2020-09-12 -
中国法律论坛网在经过不断的细化完善后,2.0版本成功上线,该版本中包含了热门的政策文件,党章、党建图库及党建精彩视频和党建资料下载!
2020-09-12
今日热点
-
SQL Error: SELECT * FROM ***_ecms_video WHERE id = (select id from ***_ecms_video order by rand() desc limit 1),5
推荐阅读
-
SQL Error: SELECT * FROM ***_ecms_news WHERE id IN (select id from ***_ecms_news where titlepic<>'' order by rand() desc limit 4)